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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審訴字第556號

原      告  坤展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盧展宋 
被      告  雅谷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慶芳 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主 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  理 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(因被告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),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裁定(111 年度補字第170號)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,082元,此裁定於111年3月23日寄存在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尚未補繳,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,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,依上開條文規定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展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