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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動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審訴字第944號
原      告  富為先進材料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亮祖 
訴訟代理人  蘇文斌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許婉慧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郭子誠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方彥博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廣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素蓁 
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主 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  理 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略以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機器設備為由,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。然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南市仁德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規定,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審查庭 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林志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