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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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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審重訴字第37號
原      告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雷仲達 
訴訟代理人  翁敬凱 
被      告  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虞幼祥 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主 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  理 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
   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
   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   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此裁定已於111年1月1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
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審查庭 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3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