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審重訴字第41號
原 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
被 告 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魏緒孟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
被告將坐落高雄市林園區龍潭段283、284、285、305、306、307、308、309地號土地及同段15、16、17建號建物(下合稱
系爭房地)之
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,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,其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0,000,000元(即
兩造於民國109年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17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983,014元,應再補繳1,833,9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