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字第2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百鷹營造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百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1萬1,168元,應繳
裁判費為4萬40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