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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1年度建字第32號
原 告
即
反訴
被告
蔡瑞獻即泓威工程行
訴訟
代理人
李代昌
律師
蘇淯琳律師
陳奕豪律師
蔡瑞祥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
銘登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董榮進
訴訟代理人
張競文律師
羅其峯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十時,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
秦慧君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
林宜璋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