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字第3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99,02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,0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
上開期間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