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字第39號
即 原 告 超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,154,34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7,908元,此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