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字第5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
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,668,65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99,794元,上訴人尚未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