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字第6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富國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3萬7,615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
裁判費1萬6,944 元,上訴人未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