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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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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建字第63號
原      告 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顏靜愛 
訴訟代理人  王仁聰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蔡桓文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

法定代理人  吳文彥 
訴訟代理人  郭文鳴 
            黃勇雄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8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宜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