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字第7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光昱能源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
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182,68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9,171元,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6,000元,尚餘裁判費13,17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