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字第7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榮宗即禾旺土木包工業
李高安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冠序建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4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
裁判費132,120元,上訴人未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