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建小上字第1號
上 訴 人 宇達鋼鐵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小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訴理由
略以:原判決以上訴人並未舉證作為理由,判決上訴人敗訴。然上訴人於訴訟中分別提出3份書狀,並附上照片作為證據,顯然判決理由與訴訟進行之情形相互矛盾,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,
爰提起上訴,請求廢棄原判決,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。
二、
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
非以其違背
法令為理由
,不得為之;至其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
項: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、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準用第468 條、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,所謂
判決違背法令,
乃指判決不
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,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之一者,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。至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「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」,既未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之列,即不得以此為由,指摘
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。
三、
上訴意旨以原判決理由認上訴人未舉證,與上訴人曾提出照片作為證據之情形矛盾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
云云,
惟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非得作為小額訴訟事件上訴理由,已如前述,上訴人復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,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
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,及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事實,
難認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從而,
依首揭說明,應認上訴人提起
本件上訴,未具上訴之合法程式,其上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
裁判時,應確
定其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、第436 條之
32第1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,500 元,應由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
第1項、第2項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444條第1項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宛榆
法 官 施盈志
法 官 鄭 瑋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