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
抗 告 人 周鈺展
相 對 人 逢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耀霖科技有限公司
共 同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共同代理人陳欽煌律師、陳郁翎律師」之記載,應予刪除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陳欽煌律師、陳郁翎律師於
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再受
相對人委任,是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「共同代理人陳欽煌律師、陳郁翎律師」顯係誤載,
爰依職權更正裁定如
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
法 官 黃姿育
法 官 林家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