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救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救字第100號
聲  請  人  王耀寬   
代  理  人  單文程法扶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黃子浩法扶律師
相  對  人  黃坤龍即景旺企業社

            猛展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(111年度勞補字第126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。
二、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(下稱系爭分會)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,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。是聲請人既經系爭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,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,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勞動法庭      法 官 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劉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