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救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王耀寬
黃子浩法扶律師
相 對 人 黃坤龍即景旺企業社
猛展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(111年度勞補字第126號)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經
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
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。
二、
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(下稱
系爭分會)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依法聲請訴訟救助
等情,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
委任狀為證。是聲請人既經系爭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,復
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,
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
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