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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救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救字第147號
聲  請  人  蘇泰源 
訴訟代理人  秦睿昀律師
相  對  人  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謝正源 
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(111年度勞補字第224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  主 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  理  由
一、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其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,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,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,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,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,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,於第2 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,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,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。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,應優先用。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,其聲請訴訟救助,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,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,賠償不能工作期間工資及其他財產上損害,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,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(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4號),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勞動法庭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