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救字第149號
聲 請 人 李勁邑
相 對 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其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,起訴請求雇主即
相對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,賠償不能工作
期間工資及其他醫療費用等財產上損害,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,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(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5號),
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經過調查與前述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