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救字第44號
聲 請 人 王春賢
相 對 人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
聲請人聲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其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。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,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,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,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,
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,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,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,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,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,請求相對人給付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等,業經起訴(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8號),又依其
起訴狀所載內容,亦
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
核與前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