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海商字第13號
原 告 劉祥本
康鈺靈律師
被 告 WISE STAR GLOBAL LIMITED
蔡仁群
宥暘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被 告 蘇靖惠
上二人共同
被 告 趙海龍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,具狀補正
被告WISE STAR GLOBAL LIMITED之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,被告趙海龍之住居所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
一、
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有法定代理人者,應記載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、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WISE STAR GLOBAL 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,以及被告趙海龍之住居所,起訴不符法定程式要件,應予補正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就被告WISE STAR GLOBAL LIMITED及趙海龍之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