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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海商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1年度海商字第5號
上 訴 人 光輝物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楊上業
上列
上訴
人因與被
上訴人
大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
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236,044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19,91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
陳鈺甯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