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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海商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海商字第8號
原      告 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松季 
訴訟代理人  許志勇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燁泰運通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郭光湧 
訴訟代理人  李志成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十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林宜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