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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海商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1年度海商字第8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
許志勇
律師
被 告
燁泰運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郭光湧
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
當事人
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十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
秦慧君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
林宜璋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