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相 對 人
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宋坤龍 相 對 人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趙學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滄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
法定代理人 劉德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莊雅嵐
蔡雅虹
林妙娟 潘佑珊 吳明達 洪秀美
林岱蔚
陳瑞秋 邱俊蓉 王柏文 楊淑雲即好日創意工作室
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
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鐘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
法定代理人 曾子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
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 略以:聲請人主要從事 不動產經營業,包括不動產開發建設、不動產土地開發、建案室內裝修規劃及營造建設投資等,因受到新冠病毒疫情影響致虧損連連,每月仍要支出各項營運管銷及銀行本息,在入不敷出之情況下,只得聲請宣告破產以清理債務;而聲請人債務金額達新臺幣(下同 )34,772,871元(見本院卷二第365 至367 頁),所餘資產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、應收款及現金等,價值約30,334,072元(見本院卷二第359 頁),資產顯不足清償債務,有破產法所定不能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, 爰由聲請人唯一董事陳駿緯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、第211 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宣告破產等語。 二、 按破產,對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宣告之,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 破產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停止支付者, 推定其為不能清償,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有明文。 上開規定 所謂停止支付,係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意旨之行為而言(最高法院76年台抗字第439 號裁定意旨 參照),債務人雖 給付遲延, 惟倘有其他事實證據足以證明確有清償債務之能力(包含債務人之財產、信用等)時 ,即 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原因。準此,所謂「不能清償債務」 ,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 資力,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,可預見其已陷入一般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而言。又債務人有無支付不能之破產原因,係以裁定時之狀況為準(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847 號裁定參照)。 三、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負債總額達34,772,871元,所餘資產僅約30,334,072元,有負債大於資產之情事,並提出更新後財產狀況說明書、更新後債權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公司變更登記表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 、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暨各債權人之民事 裁判資料為憑。 惟查: ㈠本院斟酌聲請人提出如附表一、二所示各項證據,並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基本資料清冊函詢各債權人,聲請人之債務僅為27,346,656元,縱以債權金額加計至裁定前一日之利息 、 違約金數額,聲請人之債務亦僅約為31,740,078元。至附表一編號10、11、13、16、18、19、20、21、24、26、27、30、31、32之債權人威利網際傳媒有限公司、郭宗霖、蘇秝綺、林承翰、潘素裕、潘文宏、郭瀞黛、黃崇能、王詩榕、蔡芬美、吳宜芳、劉瑞忠、于文豪、相美光,因未 陳報債權數額,聲請人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債務存在,自難計入聲請人之債務範圍。 ㈡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如附表三所示,其中附表三編號1 之不動產(下稱 系爭不動產)價值部分,聲請人雖稱價值僅17,800,990元,然本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下稱橋頭地院)111 年度司執字第58561號 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結果,系爭不動產於111 年12月5 日經鑑定價值合計為37,895,600元,該案 嗣經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而終結,未經拍定。後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另聲請強制執行,再就系爭不動產鑑定結果,於112 年10月經鑑定價值合計為19,778,878元(見本院卷二第187 至212 頁)。上開兩次鑑定時間不到一年,價值鑑定結果卻落差逾1,800 萬元,顯然與不動產交易常情有違,惟不論如何,如以較新之鑑定價格為準,系爭不動產加計聲請人之應收帳款、現金等,聲請人之財產至少在32,311,960元以上,應 堪認定。至聲請人 所稱之上開價值,係以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113 年9 月25日通知為據(見本院卷二第361 至363 頁),該價值實為民事執行處所定系爭不動產 拍賣最低價格,並 非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,聲請人徒以拍賣底價作為系爭不動產客觀價值,亦不願再重新鑑價,其主張 自難憑採。 ㈢觀之聲請人目前之債務及財產情況,縱以最有利聲請人之方式評估,聲請人名下之財產價值仍足以證明聲請人確仍有清償債務之能力,且其資產仍大於負債,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,聲請人徒以經營入不敷出、資產不足清償債務為由聲請破產,無視其尚有如附表三所示財產可資運用或處分 , 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即難認聲請人有宣告破產之原因。從而,聲請人依據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,為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依破產法第5 條,民事訴訟 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附表一(聲請人主張之債權人暨金額):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橋頭地院111 年度司拍字第140 號民事裁定 橋頭地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本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7919、7920號民事裁定 本院111 年度雄簡字第2175號民事判決 本院113 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公文函及分配表 | 已於本院113 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受償,分配表所示不足額為9,025,759元,本件債務另有提供 第三人吳長成不動產設定物保,該不動產業已於112 年8 月9 日拍定, 拍定金額為7,760,000元,合迪公司有優先受償之權,暫以9,025,759元扣除7,760,000元後之餘額1,265,759元為合迪公司之債權額 | | | | | | | | | | | 嘉義地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本院113 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公文函及分配表 | 已於本院113 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受償,以分配表所列未受償不足額1,461,532元列為其債權額 | | | | | | | | | | | 本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7612號民事裁定 橋頭地院111 年度司拍字第124 號民事裁定 | | | | | | (自小客車AQV-2939) 士林地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16468號民事裁定 | | | | | | 負責人於113 年10月7 日電話詢問行至執行署所得數額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負責人於113 年10月7 日電話詢問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得數額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負責人於113 年10月7 日電話詢問勞保局所得數額
| | | | | | | | | | | | 負責人於113 年10月7 日電話詢問健保署所得數額 | | | | | | | |
附表二(本院認定聲請人之債權人暨金額):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自111 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64 %計算利息 | 自111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 | | 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(本院卷二第369至372頁)、台北富邦銀行陳報債權狀(本院卷一第203至248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 為760,242 元(計算式:357,547+60,231+1,177+9,275+300,114+27,224+530+4,144=760,242 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
| | | | 自111 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5%計算利息 |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 | | | | | | 自111 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3%計算利息 |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 | | 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(本院卷一第337至340頁)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陳報狀(本院卷一第249至259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 為6,235,969元(計算式:2,577,445+219,514+4,288+33,836+3,000,000+254,416+4,991+39,167+102,312=6,235,969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自111 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3%計算利息 | 自111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 | | | | | | 自111 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4.18 %計算利息 |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 | | 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19097號支付命令、橋頭地院111 年度司拍字第140 號民事裁定、橋頭地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(本院卷一第341至348頁)、陽信銀行陳報狀(本院卷一第145至167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 為7,329,244元(計算式:6,500,000+706,420+13,697+109,127=7,329,244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其中189,746元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利息 | | | 台北地院111 年度北簡字第17621號民事判決(本院卷一第349至352頁)、玉山銀行陳報狀(本院卷一第189至199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為265,926元(計算式:198,918+63,708+1,200+2,100=265,926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| | | 依聲請人所述,合迪公司已於本院113 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受償,分配表所示不足額為9,025,759元,另提供第三人吳長成不動產為本件債務設定物保,該不動產業於112 年8 月9 日拍定,拍定金額為7,760,000元,合迪公司有優先受償權,以9,025,759元扣除7,760,000元後之餘額1,265,759元為合迪公司之債權額(見本院卷一第373至397頁) | | | |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利息 | | | 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17572號支付命令(見本院卷二第45至48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為150,396元(計算式:130,732+19,664=150,396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自111 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 %計算利息 | | | 嘉義地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、本院113 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公文函及分配表(見本院卷一第137至139頁、本院卷二第373至393頁)、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(本院卷一第135至139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為2,045,184元(計算式:1,461,532+583,652=2,045,184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自111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 %計算利息 | | | 本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8276號民事裁定(本院卷一第185至187頁)、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(本院卷一第183至187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為1,634,889元(計算式:1,149,600+485,289=1,634,889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自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利息 | | | 本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7612號民事裁定(本院卷二第51至52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為3,677,440元(計算式:2,622,227+1,055,213=3,677,440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自111 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 %計算利息 | | | 士林地院111 年度司票字第16468號民事裁定(本院卷二第57至58頁)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(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為75,919元(計算式:54,382+21,097+440=75,919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| | |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13年9月24日財高國稅三服字第1130185161號函(本院卷二第331至334頁)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自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利息 | | | 橋頭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(本院卷二第59至60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為234,041元(計算式:200,000+33,041+1,000=234,041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自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利息 | | |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9號民事裁定(本院卷二第61至62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為225,329元(計算式:200,000+24,329+1,000=225,329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| | | | | | |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利息 | | | 橋頭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(本院卷二第63至64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為2,314,000元(計算式:2,000,000+312,000+2,000=2,314,000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自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利息 | | | 橋頭地院112 年度司票字第390 號民事裁定(本院卷401至402頁)、債權人陳報狀(本院卷一第393至401頁、本院卷二第147至151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為292,301元(計算式:250,000+41,301+1,000=292,301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自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利息 | | | 橋頭地院112 年度司票字第391 號民事裁定(本院卷二第403至404頁)、債權人陳報狀(本院破字卷一第403至411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為583,603元(計算式:500,000+82,603+1,000=583,60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| | | | | | | 自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利息 | | | 橋頭地院112 年度司票字第175 號民事裁定(本院卷二第65至66頁)、債權人陳述意見狀(本院卷二第133至145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為617,904元(計算式:550,000+66,904+1,000=617,904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| | | 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242號民事裁定(本院卷二第67頁) 總計:69,850元 | | | | 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利息 | | | 橋頭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50號民事裁定(本院卷二第405頁)、債權人陳報狀(本院卷一第413至419頁) 左開金額計算至114 年2 月18日止(暫以裁定翌日起算)為51,032元(計算式:48,000+2,532+500=51,032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| | | | | | |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3年9月6日函(本院卷二第327至329頁) | | | | | | | 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111年12月22日通知函(本院卷二第75頁) | | | | | | |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4月19日保退一字第11213094570號函(本院卷二第119至125頁)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9月4日健保高字第1139631220號函(本院卷二第321至323頁) | | | 27,346,656元 若加計利息、違約金為31,740,078元 | | | | |
附表三(聲請人之財產): | | | | | 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、 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○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底三層暨共同使用部分 | 新臺幣19,778,878 元 、37,895,600元 |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3 年4月11日橋院雲112司執服52080字第1134015086號函暨所附左開不動產鑑價報告(見本院卷二第187 至212 頁)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 年度司執字第58561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鑑價報告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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