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簡上字第258號
被上訴人即
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(下稱附帶上訴人)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李佳琪(下稱附帶被上訴人)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346號第一審判決命附帶上訴人
連帶給付超過新臺幣(下同)63,755元,及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提起附帶上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,15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逾期即
駁回其附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
法 官 鄭珮玟
法 官 林家伃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