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1015號
原 告 尚光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原告與
被告健和診所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219,930 元;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8,000,000元(計算式:1,000,000元/月×8個月=8,000,000元),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0,219,9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,9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