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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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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1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  告 千勝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良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     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開裕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3 62,6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,65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