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1125號
原 告 通璿報關企業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
報酬等事件,
聲請本院對
被告邑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(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16132號)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67,9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59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1,0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