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1133號
原 告 沈豐凱
被 告 耘想科技有限公司
原告與
被告耘想科技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著作權受侵害所受損害新臺幣(下同)3,135,000元,
訴訟標的金額為3,135,000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,原告請求被告不得為特定行為以防止原告之著作權繼續受侵害,原告主張係屬就同一著作權為不同訴訟目的之不同請求之單純合併,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650,000元,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,785,000元(計算式:3,135,000元+1,650,000元=4,785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,4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