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125號
原 告 台灣精碳有限公司
原告與
被告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未標明幣別者同)14,695,003元【計算式:美金527,175元×27.875(
訴訟繫屬日111年1月28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)=14,695,00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,360元,扣除前繳調解
聲請費5,000元外,尚應補繳136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