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
原 告 三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謝先賜
范延居
簡輝煌
簡瑞濱
梁潘朱玉
梁惠珍
梁世昌
謝富期
梁鳴緯
吳雪麗
黃錦川
黃英豪
范茂誠
范國景
上列
當事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
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等14筆土地及林內段1055地號等3筆土地(下合稱
系爭土地,總面積為25,921.48平方公尺),其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
應有部分計算分得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,280,987 元【計算式:25,921.48㎡×土地公告現值4,000元/㎡×原告應有部分1/6=17,280,987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,1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