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1365號
原 告 浙江美青邦工程服務有限公司
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
被 告 亞洲打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坤土
上列
當事人間減輕給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,450,000元(即原告請求減少之脫淺費用數額,計算式:42,450,000元-16,000,000元=26,45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