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1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  告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      李倬銘律師 被   告 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榮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、返還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及支票 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,535,055元( 計算式:13,535,055元+4,500,000元+4,500,000元=22,535,0 55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,3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