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4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408號
原      告 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朱祐宗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黃翎芳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林盟仁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郭麗淑(即郭智信之承受訴訟人)

            郭甫政(即郭智信之承受訴訟人)

            郭甫祺(即郭智信之承受訴訟人)

            郭建辰(兼郭吳櫻桃之承受訴訟人)

            郭再發(兼郭吳櫻桃之承受訴訟人)

            郭惠姍(兼郭吳櫻桃之承受訴訟人)

            郭明輝(兼郭吳櫻桃之承受訴訟人)

上列當事人被告郭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郭麗淑、郭甫政、郭甫祺為被告郭智信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程序。
本件應由郭建辰、郭再發、郭惠姍、郭明輝為被告郭吳櫻桃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程序。 
  理 由
一、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繫屬後,被告郭智信、郭吳櫻桃已分別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死亡、114年4月24日死亡,其中郭智信部分,其繼承人有其配偶郭麗淑及長男郭甫政、次男郭甫祺,均未拋棄繼承;另郭吳櫻桃部分,因其配偶郭居在已於98年4月4日死亡、長男郭明法已於50年4月30日死亡、四男已於66年3月6日死亡、五男郭啟祥已於108年7月10日死亡,故繼承人有次男郭建辰、三男郭再發、長女郭惠姍及郭啟祥之代位繼承人即長男郭明輝,均未拋棄繼承,前情有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、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函覆提供戶籍資料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(卷二第537至543、549至573頁、卷三第23、25、81至85頁)。是本件訴訟應由郭麗淑、郭甫政、郭甫祺為郭智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,及應由郭建辰、郭再發、郭惠姍及郭明輝為郭吳櫻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。其等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,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