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4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408號
原      告 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朱祐宗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黃翎芳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林盟仁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郭志偉(即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)   


            郭志松(即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)


上列當事人被告郭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郭志偉、郭志松為被告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繫屬後,被告郭火炎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死亡,繼承人為其長男郭志偉、次男郭志松,尚未拋棄繼承,前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調郭火炎及其繼承人個人戶籍資料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(卷三第135至147頁)。是本件訴訟應由郭志偉、郭志松為郭火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。其等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,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