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7號
原 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崇志
被 告 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君川
上列
當事人間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283 、
284 、285 、305 、306 、307 、308 、309 地號土地及同段15
、16、17建號建物(下合稱
系爭房地)之
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,
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,其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
斷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0,000,000 元(即
兩造於109 年間
就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17,000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
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
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國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