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1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  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被   告 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君川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283 、 284 、285 、305 、306 、307 、308 、309 地號土地及同段15 、16、17建號建物(下合稱系爭房地)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, 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 斷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0,000,000 元(即兩造於109 年間 就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17,000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國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