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號
原 告 瑋成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京樺
原 告 穎珩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融
原告與
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237
,11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,9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