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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  告 瑋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京樺  原   告 穎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融   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237 ,11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,9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1 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1 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