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166號
原 告 翔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7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57,4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6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