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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1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  告 百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禎 原告與被告百佑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37,91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1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