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38號
原 告 一昌冷凍空調有限公司
被 告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當事人就關於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
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
專屬管轄之訴訟,不
適用之,此觀於同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26條之規定自明。
是以,關於
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
拘束,當事人間經合意定管轄法院後,即由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取得管轄權,除當事人不以該合意管轄為
抗辯,並為
本案之
言詞辯論外,其他法院就該合意管轄之事項即喪失管轄權。又所謂「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」,係指該法律關係本身;或由該法律關係而生之各種權利義務關係而言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
兩造間訂立
承攬契約(下稱
系爭契約),由原告向
被告分包承攬臺北市廣慈博愛園區整體開發計畫公共住宅地B標統包工程之空調設計及施工工程,
爰依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,
核屬因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訴訟。本件既
非專屬管轄訴訟,而依據原告所提系爭契約書第23條約定,兩造間就該契約所生爭訟,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
揆諸前揭規定,兩造自應同受拘束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屬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本裁定得
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