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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1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  告 泰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湄蓁 被   告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原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, 414,894 元之同時,將熱軋鋼筋(規格SD280 )302.39公噸交付 予原告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4,414,894 元(即原告主張之購買價金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,758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 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 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於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