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264號
原 告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兼
朱怡瑄律師
被 告 寶億展業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抵押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,000,000元,至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7,400,000元,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7,4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,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