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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1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  告 喬福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凱 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卿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912,100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9,8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國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