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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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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1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  告 安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瑋 原告與被告棠宇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3,20 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2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於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