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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 系統更新將於9/19-9/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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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327號

原      告 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順欽 
訴訟代理人  林昱璿 
被      告  太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立崇 
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協同原告將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建物(下稱系爭建物),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,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建物之交易價值為斷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33,500元(即系爭建物111年房屋稅課稅現值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1   年    6     月    30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審查庭  法  官   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1   年    6     月    30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 陳展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