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344號
原 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黃羽駿律師
被 告 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,原告請求
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800,000元,
訴訟標的金額為2,800,000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,原告請求被告提供財務報表予原告對帳、計算分配利潤,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650,000元,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,450,000元(計算式:2,800,000元+1,650,000 元=4,45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,0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