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號
原 告 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耿全
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74,68 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602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