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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1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  告 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耿全 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74,68 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60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