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號
原 告 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建發
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
律師
何宗翰律師
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憲浩
被 告 黃竹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所有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廠牌AMERICAN R CRANE、450T吊車1
台為原告所有,
暨請求被告將
上開吊車返還予原告。是
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037,881元(即原告陳報上開
吊車之市價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,35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鄭於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