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544號
原 告 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舒淨醫材有限公司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復按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
兩造間所訂立口罩之製造物供給契約,請求
被告給付貨款等語。查被告設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,有
起訴狀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
可稽,原告復未陳明本院有何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
一節所定
特別審判籍,
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