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號
原 告 同得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暐
臻
訴訟代理人 鄧廖淑霞
原告與
被告開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28,338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