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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1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  告 同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暐臻  訴訟代理人 鄧廖淑霞 原告與被告開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28,33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