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補字第573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兼送達代收
人 趙學涵
上列
聲請人聲請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
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係因
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